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明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通知》最大的亮點是合理拉大了峰谷電價價差,為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促進儲能加快發展釋放了清晰強烈的價格信號。
優化機制 強化執行
分時電價機制是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的一項重要機制安排。目前,我國已有29個省份實施了分時電價機制,各地分時電價機制在具體執行上有所不同。但總體來看,各地分時電價機制的實施有力促進了需求側移峰填谷,在緩解電力供需矛盾、保障電力安全供應、提升電力系統經濟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我國新能源裝機規模的不斷擴大,電力消費結構加快變化,用電負荷呈現冬夏“雙高峰”特性,電力生產側與消費側雙向大幅波動,保障電力安全經濟運行面臨更大挑戰,對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提出了迫切要求。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在形勢明顯變化后,現行分時電價機制存在時段劃分不夠準確、峰谷電價價差仍有拉大空間、尖峰電價機制尚未全面建立,以及分時電價缺乏動態調整機制、與電力市場建設發展銜接不夠等問題,需要適應形勢變化進一步完善。
此次發布的《通知》也正是針對這些問題對現行分時電價機制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優化峰谷電價機制。要求各地結合當地情況積極優化峰谷電價機制,統籌考慮當地電力供需狀況、新能源裝機占比等因素,科學劃分峰谷時段,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于3:1。
二是建立尖峰電價機制。要求各地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尖峰時段根據前兩年當地電力系統最高負荷95%及以上用電負荷出現的時段合理確定,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可參照尖峰電價機制建立深谷電價機制。
三是建立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和豐枯電價機制。要求1日內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系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建立健全豐枯電價機制,合理確定時段劃分、電價浮動比例。
四是明確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要求各地加快將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對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由用戶自行選擇執行。
五是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要求各地根據當地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
六是加強與電力市場的銜接。要求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的地方,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其中,合理拉大峰谷電價價差是關鍵一招。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合理的峰谷電價價差,對發揮電價信號作用、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非常關鍵。此次對完善機制所做的安排,既可確保電力系統峰谷差大、安全穩定運行保障難度大的地方能夠形成有效的峰谷電價價差,引導用戶在高峰時段少用電、在低谷時段多用電,并為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等系統調節能力加快發展提供更大空間,促進新能源的生產和消納;也兼顧到了系統峰谷差相對小的地方的實際情況,避免不必要的拉大峰谷電價價差影響用戶正常用電。
保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
調整后的電價機制會對各類用戶的用電成本造成哪些影響?
《通知》在總體要求中明確提出保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進一步解釋,此次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對社會總體用電成本影響較小,電網企業不會因此“多收錢”。具體看,由于合理拉大了峰谷電價價差,高峰時段的電價會有所上調,低谷時段的電價會有所下調,能夠錯峰用電、在低谷時段多用電的用戶用電成本會下降,在高峰時段用電的用戶用電成本會有所上升,即需要承擔高峰時段增加的供電成本,這符合“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考慮到部分商業用戶錯峰用電難度大,同時明確對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各地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由用戶自行選擇。
值得注意的是,分時電價機制的實施,可有效減少一些不必要的輸配電、發電資源投入,提升電力系統運行效率和經濟性,有利于從總體上降低全社會用電成本。
對于居民用電價格而言,《通知》明確有條件的地方要按程序推廣居民峰谷電價機制,逐步拉大峰谷電價價差,引導居民用戶在高峰時段少用電、低谷時段多用電,發揮削峰填谷的作用。
目前,有14個省份出臺了居民峰谷電價政策,峰谷電價價差相對較小,一些地方僅設定平段電價和谷段電價,未設定高峰電價,且多數地方允許居民用戶自行選擇是否執行峰谷電價。總的看,此次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對居民用電價格的影響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