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發布關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儲能示范應用的實施意見:有序開展電源側儲能建設。支持“微網+儲能”“新能源+共享儲能”等電源側儲能項目建設,鼓勵新增的海上風電、集中式光伏電站綜合新能源特性、系統消納空間、調節性能和經濟性等實際因素,建設或購買新型儲能(服務)。鼓勵集中式儲能電站為新能源提供容量出租或購買服務。鼓勵燃煤電廠配套建設新型儲能設施,與燃煤機組聯合調頻,提升綜合競爭力。同時,大力發展電網側儲能建設;積極支持用戶側儲能建設;著力推動獨立儲能建設。
文件提出對年利用小時數不低于600小時調峰項目給予容量補償,補貼期暫定3年,補償標準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逐年退坡。聯合火電機組調頻的示范項目,Kpd值>0.9的按儲能容量每月給予20萬千瓦時/兆瓦調頻獎勵一定用煤量指標。
文件要求,新型儲能示范項目應按照工作壽命10年及以上設置,采用鋰電池的新建電化學儲能電站,原則上交流側效率不低于85%、放電深度不低于90%、電站可用率不低于90%、充放電次數不低于600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