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準價+上下浮動”新機制下,由于基準價是按現行煤電標桿上網電價確定的,也就繼承了2017年以來電煤價格高漲而標桿電價應調未調的影響,導致現行基準價不能完全反映真實的煤電發電成本。新機制還人為劃分了參與“市場交易”部分和執行新機制的“類市場交易”,割裂了除優先發電計劃外的電量類別,影響通過市場交易形成的價格信號的準確性。
“目前,我國已初步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電價體系和監管制度框架,為電力行業健康發展和電力市場建設完善提供了有力支撐。但是,通過電力企業經營發展和電力市場建設實踐可以看到,目前電價管理中仍存在體制機制頂層設計有待加強等問題。”中電聯近日發布的《當前電價政策機制相關問題》(以下簡稱《報告》)指出了當前電價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針對煤電電價機制,《報告》指出,燃煤機組上網電價政策仍需完善,受政策影響,近年來煤電行業總體經營困難,且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區煤電企業生存面臨嚴峻考驗。對此,業內人士建議,需設計備用容量補償機制,并逐步向市場化電價過渡,助力能源轉型提速。
電價調整不到位
煤電聯動不及時
國家發改委于2019年發布《關于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燃煤標桿上網電價機制正式退出歷史舞臺,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新機制,基準價按各地現行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確定,浮動幅度范圍為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
《報告》指出,“基準價+上下浮動”機制不能完全反映真實的電價成本。“新機制下,由于基準價是按現行煤電標桿上網電價確定的,也就繼承了2017年以來電煤價格高漲而標桿電價應調未調的影響,導致現行基準價不能完全反映真實的發電成本。”
中國電煤采購價格指數(CECI)編制辦公室近日發布的《CECI指數分析周報》(2021.1.7-2021.1.15)顯示,坑口煤價繼續40-70元/噸的較大漲幅,其中CECI曹妃甸指數(日)和CECI沿海指數(周)現貨成交價連續6周創三年來最高。
重慶市配售電行業協會秘書長陳曦表示,目前“基準價”替代舊機制下的煤電上網標桿電價,按舊機制,標桿電價應在一定周期或煤價大幅波動情況下進行調整,但2017年后煤價發生了較大變化,但煤電標桿電價并未調整。
煤價高企,電價卻未聯動。《報告》顯示,煤電聯動機制自建立以來,始終存在煤電聯動不及時、電價調整不到位的問題,導致煤電企業合理收益難以保證。
“新機制人為規定的上下浮比例是否合理有待商榷,尤其《意見》規定2020年電價只能下浮、不能上浮的政策,加劇了真實發電成本與實際價格的矛盾。”陳曦說。對此,中國價格協會能源和供水專委會秘書長侯守禮解釋,《意見》之所以規定2020年電價不能上浮,旨在穩定市場,避免價格大幅上漲造成市場紊亂。“2021年如何變動,既取決于基準電價是否調整,也取決于上下浮動的幅度。”
可再生能源越富集
煤電生存環境愈嚴峻
煤電電價機制的另一尷尬之處在于,可再生能源裝機大省,煤電“日子”普遍不好過。《報告》顯示,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區煤電企業生存面臨嚴峻考驗。
公開信息顯示,四川煤電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自2016年以來逐年遞減,省調煤電機組利用小時數在1800—2900小時之間持續低水平徘徊;云南煤電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從2009年的5348小時降至2016年的1264小時;甘肅省內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已占統調裝機的60%,發電量占統調發電量的36.7%,煤電機組發電小時數多年維持在較低水平。
一位不愿具名的研究人員表示,利用小時數低不代表煤電企業日子難過,問題的癥結在于,沒有容量補償機制。“未來新能源成為主力電源之后,煤電在其中的作用由提供電量逐漸轉變為提供電力。煤電如何實現容量回收,如何更好地支持新能源的發展,是個大問題。”
該研究人員表示:“目前我國電力總體相對過剩,容量機制似乎不那么迫切,但是拉長時間尺度來看,大部分機組得不到合理補償,中長期市場一定是會出現問題。容量補償機制需要提前規劃,短期可以幫助發電企業收回固定投資、避免虧損,長遠則是為能源轉型兜底。”
對此,《報告》建議,合理疏導電煤價格波動,緩解煤電企業經營困難;對以可再生能源發電為主的電網推行火電機組備用容量補償機制,針對長期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調峰、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的煤電機組逐步實施兩部制電價,緩解火電企業嚴重的生存問題。
價格信號準確性低
供需情況難反映
長遠來看,煤電電價機制市場化程度較低,難以形成準確的價格信號。《報告》顯示,“基準價+上下浮動”新機制下,人為劃分了參與“市場交易”部分和執行新機制的“類市場交易”,割裂了除優先發電計劃外的電量類別,不利于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信號的準確性。
陳曦表示,價格應該是供需在市場上對商品價值和稀缺性的體現,現行煤電上網電價中,將優先發電量從商品需求中抽離出來,不能反映市場全部供需,不利于市場的價格發現。上述研究人員表示,即使在完全市場化的現貨市場中,煤電價格信號也打了折扣,各類成本還是以煤電企業內部消化為主。
《報告》指出,電價改革中仍未全面樹立市場定價理念。目錄電價、標桿電價的概念根深蒂固,導致電力市場中目錄電價、標桿電價的“身影”仍隨處可見;電源項目建設的政策環境不穩定,項目管理中行政審批色彩依然濃厚,投資主體難以獲取長期有效的價格信號。
對此,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表示,雖然煤電現行電價機制并不完善,但比此前“標桿電價+煤電聯動”機制優化不少,向市場化邁進了一大步。“未來,仍需對燃煤發電價格機制進行市場化改革。”侯守禮認為,全部計劃和全部市場化電價之間,必然會有一段時間的過渡,當前的煤電電價政策即處于過渡時期,仍需在實踐中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