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2021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執行。
根據文件,2021年起,對新備案集中式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和新核準陸上風電項目(以下簡稱“新建項目”),中央財政不再補貼,實行平價上網。新建項目可自愿通過參與市場化交易形成上網電價,以更好體現光伏發電、風電的綠色電力價值。
《通知》明確,新核準(備案)海上風電項目、光熱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由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備條件的可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網電價高于當地燃煤發電基準價的,基準價以內的部分由電網企業結算。
《通知》還指出,鼓勵各地出臺針對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發電、陸上風電、海上風電、光熱發電等新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此外,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Q:國家出臺2021年上網電價政策,對促進風電、光伏發電產業加快發展有何重要作用?
價格是引導資源配置的靈敏信號。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逐步建立并完善上網電價政策,對促進風電、光伏發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截止2020年底,我國風電、光伏發電裝機達到約5.3億千瓦,是10年前的18倍。
隨著產業技術進步、效率提升,近年來新建光伏發電、風電項目成本不斷下降,當前已經具備平價上網條件,行業對平價上網也形成高度共識。在此背景下,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2021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明確2021年起對新備案集中式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和新核準陸上風電項目(以下簡稱“新建項目”),中央財政不再補貼,實行平價上網,同時為支持產業加快發展,明確2021年新建項目不再通過競爭性方式形成具體上網電價,直接執行當地燃煤發電基準價,這釋放出清晰強烈的價格信號,有利于調動各方面投資積極性,推動風電、光伏發電產業加快發展,促進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Q:按照2021年的上網電價政策,新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是否能實現較好的收益?
在研究制定2021年上網電價政策時,我們考慮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保障新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能夠實現較好的收益,以充分發揮電價信號作用,合理引導投資、促進資源高效利用,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
據測算,在執行各地燃煤發電基準價的情況下,2021年新建光伏、陸上風電項目全生命周期全國平均收益率均處于較好水平,資源條件好的省份的新建項目、技術和效率領先的新建項目能夠實現更好的收益。
同時,考慮到部分用電企業希望與新能源發電企業直接開展市場交易購買綠電并支付更高價格,《通知》明確新建項目可自愿通過參與市場化交易形成上網電價,以更好體現光伏發電、風電的綠色電力價值。
Q: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還有很大發展空間。2021年,對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還有何支持政策?
近期,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1〕25號),已明確2021年新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國家財政補貼預算額度為5億元。下一步,將進一步細化具體實施政策,確保全年新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規模達到1500萬千瓦以上。
Q:財政部已發文明確自2021年起中央財政對新建海上風電和光熱發電項目不再給予補貼。2021年海上風電、光熱發電上網電價政策有什么變化?
《通知》明確,2021年起新核準海上風電項目、新備案光熱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由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備條件的可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形成。這樣安排,有利于各地結合當地資源條件、發展規劃、支持政策等,合理制定新建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上網電價政策。同時,鼓勵各地出臺針對性扶持政策,支持海上風電、光熱發電等新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政策原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21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1〕8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發揮電價信號作用,合理引導投資、促進資源高效利用,推動光伏發電、風電等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經商國家能源局,現就2021年光伏發電、風電等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1年起,對新備案集中式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和新核準陸上風電項目(以下簡稱“新建項目”),中央財政不再補貼,實行平價上網。
二、2021年新建項目上網電價,按當地燃煤發電基準價執行;新建項目可自愿通過參與市場化交易形成上網電價,以更好體現光伏發電、風電的綠色電力價值。
三、2021年起,新核準(備案)海上風電項目、光熱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由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備條件的可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網電價高于當地燃煤發電基準價的,基準價以內的部分由電網企業結算。
四、鼓勵各地出臺針對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發電、陸上風電、海上風電、光熱發電等新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執行。